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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覽品進口與復運出口報關流程及退稅解析

企業參展時,常需將樣品、展示機器或宣傳品臨時進口至台灣展出,展覽結束後再出口回原產地。此類貨品屬於「暫時進口」,可依法免稅或於復運出口後申請退稅,若操作正確,不僅可節省關稅,也能縮短通關時程。


一、展覽品報關的三種常見情況

類型 適用情境 是否需繳稅 是否需退稅
1. 暫時進口(Temporary Import) 展覽樣品、機台、舞台設備等展後會運出者 暫免關稅 無(但須復運出口)
2. 一般進口 展後留在台灣銷售或贈送的物品 需照常課稅
3. ATA Carnet 通關 以「國際通關護照」方式入境 暫免關稅 無(出境時憑Carnet核銷)

二、暫時進口報關流程

  1. 備妥文件

    • 商業發票(Commercial Invoice)

    • 裝箱單(Packing List)

    • 展覽邀請函或主辦單位證明

    • 提單(Bill of Lading / Air Waybill)

    • 保證金或銀行保函(相當於應課稅額)

  2. 報關行申報

    • 向海關申請「暫時進口報單」,並繳交保證金。

    • 報關行代為填列貨品細項(含HS CODE、用途、復運期限)。

  3. 海關審核與放行

    • 若用途明確、資料完整,海關可快速放行,貨品得進入展場使用。

  4. 展後復運出口

    • 展覽結束後,於海關核定期限內(一般為6個月)將貨品出口。

    • 出口報關時需對應原暫時進口報單號碼,以核銷保證金。


三、復運出口退稅流程(針對已繳稅貨品)

若展覽品當初以「一般進口」方式報關並繳稅,但事後全數出口,可依《關稅法》第64條申請退還關稅:

步驟 內容 注意事項
1 於出口後6個月內提出退稅申請 逾期不受理
2 檢附進口報單、出口報單及原發票影本 需證明貨品為同一批
3 海關核准後退回關稅款 不退增值稅(營業稅)
4 若部分出口,退稅按比例計算 須提供明細清單

四、常見錯誤與建議

常見錯誤 結果 改進建議
忘記在期限內復運出口 保證金遭沒收、補課稅金 預留出口時程、交由報關行追蹤核銷
展覽樣品留台銷售未申報 視同逃漏稅 需補辦轉一般進口報單並補稅
貨品用途說明不足 延誤放行 準備展覽邀請函、貨物清單、照片佐證

五、ATA Carnet 與暫時進口的比較

項目 暫時進口 ATA Carnet
適用對象 一般企業或參展商 加入ATA公約國家之參展商
是否需繳保證金 不需(以Carnet作為擔保)
處理時間 約1~2天 約半天即可
核銷方式 出口報單對應進口報單 出入境時海關蓋章即核銷

重點總結:
若企業或個人僅為展覽展示而進口貨品,可採「暫時進口」或「ATA Carnet」方式辦理,以免重複課稅;若不慎以一般進口報關,也可於展後復運出口時申請退稅。提早規劃、保存完整文件,是順利退稅與快速通關的關鍵。